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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06-0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关于发布2015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当享受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2015年继续教育的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市人社局根据省厅要求统一确定,采取网络培训(网址:http://lhgzw.59iedu.com/)和面授培训(由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培训方式。专业科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报各级人社部门备案后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三、2015年公需科目网络培训从6月份开始,面授培训时间由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自行安排并报各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开展,面授培训内容与网络培训内容相同。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登记和审验。
    1、从2013年开始,我市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文件精神,抓紧到各级人社部门编号申领,做到人手一册。
    2、各用人单位要选派专人,依据《漯河市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标准》(参考)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当年参加不同形式继续教育获得的各类证件(论文、成果、培训合格证等)的原件,换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登记时要做好各类继续教育证件复印件的归档工作,以便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审验。
    3、《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工作,专业科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公需科目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原则上每年审验一次。2015年市直公需科目的审验工作定在7月、8月进行,审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档案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证明原件)。
    五、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13年、2014、2015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申报各级、各类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目前,教育、卫生、建委、农业、文化等系统已经陆续开展了本部门、本行业的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专业特点,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开展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