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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09-09

关于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人社专技〔201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关于发布2014年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4〕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当享受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2014年继续教育的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厅要求,结合各行业特点及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采取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网络学院开通时间另行通知);专业科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并报各级人社部门备案后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负责制。原则上高、中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市级培训基地进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县(区)级培训基地进行,具体培训时间安排由各级培训基地确定。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登记和审验。

   (一)2013年开始,我市启用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61号)文件精神,抓紧到各级人社部门编号申领,做到人手一册。

   (二)各用人单位要选派专人,依据《漯河市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标准》(参考)要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当年参加不同形式继续教育获得的各类证件(论文、成果、培训合格证等)的原件,换算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登记时要做好各类继续教育证件复印件的归档工作,以便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审验。

   (三)《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工作,专业科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公需科目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原则上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档案材料。

   五、按照《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漯人社专技〔2013〕4号)文件要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根据市人社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2014年的年度培训计划,并于4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六、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13年、2014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申报各级、各类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