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更好地为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服务,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经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上接受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按照一定分工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的组织管理、考试考核等工作。
(二)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市属各行业、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培训基地经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区及单位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不断强化和规范培训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的建档登记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基地接受经批准的培训,形式、内容、学时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考核、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培训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培训基地应有相对固定用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场所,应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大教室;
(三)每个培训基地应有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五名以上专职教师和十名以上兼职教师。市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县(区)级培训基地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跟踪世界新科学、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并能从理论到实践教授给专业技术人员;
(四)培训基地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学投影仪、电视机、计算机以及与所承担的专业、级别任务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各类图书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各种报刊资料;
(五)培训基地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制度。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审批
第六条 凡具备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条件,有能力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均可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的软硬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填写《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申报单位教职工基本情况统计表》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批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发文批准,并授予《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牌匾。未经审批的施教机构,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别是:
(一)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制定有关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检查、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确定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内容,组织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培训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统一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估;总结交流各培训基地的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培训基地和管理人员。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和业务指导。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内容;指导隶属本部门的培训基地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和组织申报工作;协助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培训基地进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与探索。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审批的继续教育专业、施教范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确需新增专业、扩大培训范围的,应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招收学员,学习内容和成绩不得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应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应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活动,未列入计划的培训活动一般不得进行。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应提前30天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备案。备案时按要求填写《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办表》。应加强对每期培训班的教学管理,做好对培训学员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作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要建立师资库,形成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开展对培训基地教师的培训,并形成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要积极发展电化教学,运用视听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为继续教育服务;各基地师资库每年更新后,于当年底前将《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报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应定期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跟踪世界最新的科技知识,根据漯河经济、社会、科研生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写开展继续教育所需要的讲义和教材,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
第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继续教育的名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五条 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每年底要进行自查总结,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全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对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差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或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基地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